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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召开市长办公会专题研究煤炭地方标准制定

来源:燕昭好马网 编辑:柳时元 时间:2025-04-05 14:40:02

[25] 纠结区域合作协议是否具有拘束力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没有区分法律效力和法律实效。

违反区域合作协议的责任,需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西班牙公共行政机关及其共同的行政程序法》第6条第3款规定:如成立负责监督和控制的联合机构,它应处理由协作协议引起的有关解释和履行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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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1974年10月23日的瓦莱案判决,则认为政府部门与某职业团体在法律框架内达成的协议,是经利害关系人赞同而制定的规章条例性法规。这种拘束力源于政府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实定法依据是宪法上的法治国家条款、单行法条款和判例。假如50个州的议会都能通过同一个非政治性协定,就相当于制定了一部无须国会批准的普通的统一州法。即使在后来当事人一方改变他的意思而不再想要他在缔约时表示想要的东西时,这个契约还是被假定生效的。【关键字】区域合作协议。

[31]这就表明,缔约双方的纠纷首先由根据合作协议成立的监督机构处理。第3段规定:两类协议都必须分别在《国家官方公报》和有关的《自治区官方公报》上公布。[32]尽管如此,公众的积极参与能够充分展现缔约主体是否诚实守信,能够聚焦公众和媒体对缔约主体诚信状况的评论。

在一种个别性契约中的失信,会波及关系契约,会使他人在其他各种关系中难以发生信任。协议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团体之间形成的。【作者简介】 叶必丰,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52]参见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恳请省政府致函教育部商议共建井冈山大学有关事宜的请示》,2007年8月1日赣教计字[2007]142号。

[15]在我国,判例尽管并未构成判例法,但基于传播和模仿[16]而具有事实上的实定法作用。[15]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第一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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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被定义为主权权力所发布的命令,那么它就不可能同时也作为一项协议。联邦最高法院在1959年表示,州际协定是一种合同,因此只有根据协定中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才能予以变更。2.通过行为机制的间接规制力。违反区域合作协议的责任,需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

除行政协议外,法国的地方议会还可以以决议的形式,缔结地方合作协议,包括省际议会协议和大区议会协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20条就规定:行政区域边界划定后,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越界侵权造成损害的,当事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当然,区域合作协议拘束力的实现,不同于民事合同或具体行政行为,有赖于组织法机制和基于组织法的责任追究机制(行政处分),取决于公众的推动。第三,它是缔约州按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

[31]这就表明,缔约双方的纠纷首先由根据合作协议成立的监督机构处理。二、区域合作协议的拘束可能性 (一)法律效力和法律实效 凯尔森把法律效力区分为应然效力和实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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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为此,有学者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指出区域合作协议对缔约机关具有拘束力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18、19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就包括违反行政区域边界协议的行为,所规定的责任就包括按组织法实施的行政处分。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双方主体都将框架协议向所属单位进行了落实。这类评论和评价,并不限于一种个别性契约,而往往延展到一种关系契约。[1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0年11月26日法发[2010]51号。[39]它的效力高于缔约州的法律。

因此,行政协议又有间接的规制效力。[2]据此,法律效力即拘束力,区域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它对缔约主体的拘束力。

(二)区域合作协议拘束力基础的实定法依据 施米特针对社会契约论指出:如果宪法在现有政治统一体内部是通过协定或协议制定出来的,这样一种协议在冲突情况下对制宪权主体就没有任何拘束力。双方主体对合作协议的落实即拘束的实现,就属于齐佩利乌斯所说的出于义务而取得的实效。

2013年6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所属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下达了《关于印发我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和安徽省合作文本及相关工作分工的通知》。[50]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1974年10月23日的瓦莱案判决,则认为政府部门与某职业团体在法律框架内达成的协议,是经利害关系人赞同而制定的规章条例性法规。

[23]齐佩利乌斯进一步指出:法规范的实效性,即法规范被适用并被贯彻的可能性。这并非意味着自欺欺人。[46]狄骥在此所说明的,就是一种直接规制力。[3]但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就区域合作协议等行政协议对缔约主体的拘束力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实现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这一目标的基本要求之一,是诚实守信。[35]另外,要肯定区域合作协议的规制力,也并非合同相对性理论的突破[36]所能解决。

区域合作协议除有关资源补偿的协议外,往往并没有在文本中规定履行中的责任。西班牙的方案是监督机构——行政法院——宪法法院。

个别协议的效力和法律拘束力来源于实定法。抽象地说,政府机关是辖区内公众的代表,所缔结的协议似乎也对公众有效。

进入专题: 区域合作协议 行政协议 。它的法律效力无法从上述理论中推导。(二)区域合作协议的直接规制力 1.基于立法的直接规制力。我们为了区别区域合作协议对缔约主体的拘束力,把它对公众的规制性拘束力称为规制力。

问题是,我们必须根据它是真实的这样一种假定来行动。[5]由此,如果要确定区域合作协议是否具有拘束力,以及它为什么具有拘束力,在缔约主体的资格和缔约形式并无问题的情况下,就应当关注缔约主体的意志。

第8条第3款规定:在不违反第6条第3款规定情形下,解释和履行中可能产生的争议问题应属行政纠纷法庭过问并管辖,否则,可由宪法法院管辖。[21]同注[2],第31、34、42页。

假定履行承诺的经常和普遍的后果是带来灾害,那么,在这种情势下人们还有遵守诺言的义务吗?在这种情势下,制定法律,运用惩罚迫使人们去履行承诺,还是正当的吗?承诺的有效性都是以环境为基础的。法律上的契约是一种个别性契约,当事人之间除了单纯的物品交换外不存在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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